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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惠政策
首页     招商引资    优惠政策 
 
一、在津南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,期限在十年以上(含十年)生产型企业,可享受如下优惠:
三资企业
1、所得税,增值税国家正在制定中,暂不享受优惠政策
内资企业
1、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,自盈利之日起,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区留部分,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,后三年50%奖励企业;
2、注册资本501—16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,一年内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%;
3、注册资本1601—4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,连续二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%;
4、注册资本4001—8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,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%;
5、注册资本8001—1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,连续四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%;(上述实缴增值税是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之剩余部分)
二、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和1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、大型项目,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,资金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,成片开发土地建园中园的项目,还可对企业实行更优惠的政策(即一企一议)。
三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安置本区劳动力连续三年占企业员工总数60%以上的,另给予企业一年缴纳所得税区留部分30%的奖励。
四、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,凡购地自建厂房的,除享受上述鼓励政策外,自应缴房产税之日起,连续三年全额奖励企业实缴房产税。对在开发区购地自建厂房出租招商的,自应缴房产税之日起,连续五年全额奖励实缴房产税。
五、迁入津南区并在本区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,凡剩余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按新建企业对待。
 
 
   招商一部:
 022-88517076
   招商二部:
022-28588888
022-285854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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